新甘肅·甘肅經濟日報記者 蘇葉
案例:2020年6月,劉老太太的兒子兒媳打算在深圳購買一套商品房,但是積蓄不夠,為了解決孩子的燃眉之急,老人代為支付了首付款233萬余元,后來兒子兒媳鬧離婚,劉老太太認為錢是暫時借給兒子兒媳渡過難關的,要求歸還,但是兒媳表示對借款一事不知情,即使真的存在借款也是兒子和老太太之間的借貸關系,與她無關。于是,劉老太太將自己的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要求歸還當年自己給小夫妻買房時墊付的購房款233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老太太代為繳納的購房款存在以下的可能:一是該款項的實質是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的出資即贈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套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且老人的兒子兒媳無需償還該款項;二是該款項僅是父母對子女的出借,并非對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贈予),在此情況下,該套房屋雖仍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老人的兒子兒媳應負償還借款的義務。本案中,案涉資金在西北地區金額巨大并非小數目,從老人收入來看系其一生的積蓄,老人轉出資金之初及事后均未有贈予的意思表示,該款項不能認定為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的出資(即贈予),而應認定為對兒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于幫助兒女渡過經濟困窘期,以盡父母幫助兒女之傳統。老人兒媳辯稱即使存在借款,也是老人與兒子之間的個人債務,與其無關,該辯稱與本案事實及法律規定均不符,權利與義務對等,父母沒有為子女購房的義務,在父母出資之時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予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為贈予,且案涉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兒子兒媳在享有因該套房屋而產生的權利時亦應承擔因購房所負之債務,故對其辯解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所述,本案233萬余元購房款應認定為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人共同償還。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已成為常事,但是與此相關的法律問題也就隨之而來。那么,父母出資買的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買房的錢算贈予還是借款呢?我們邀請甘肅正步律師事務所的姜劍霄律師來為我們以案說法。
記者:父母出資買的房子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姜律師: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該套房產視為父母對子女一方的贈予,屬于該子女的個人財產。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交付首付款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貸款每個月都由父母償還,且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法院一般不會認定該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交付首付款,登記在子女名下,子女每個月償還貸款,原則上該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法院在處理時會適當考慮父母出資的問題。
記者:買房的錢算贈予還是借款呢?
姜律師:父母出資買房是借款還是贈予,需要根據以下情形處理:1.如果父母是自愿無償為子女出資買房的,則父母出資買房的行為視為贈予行為;2.不符合上述情況的,并且有借條等相關證據的,則父母出資買房的行為視為借款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予,但父母明確表示贈予雙方的除外。
這里需要提醒的是,父母給的買房子的錢不一定是贈予,考慮到雙方關系特殊及中國的人情常理,父母是不會要求子女出具借條的,但如果父母能夠提供轉賬憑證證明款項交付,且子女一方認可借款,非己方子女主張該款項是贈予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無法取證的則應當承擔舉證不利后果,償還債務。也就是說,子女買房是父母出資的,除明確表示贈予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因此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是借款還是贈予主要取決于父母的態度。
姜律師提醒,父母資助購房是如今無奈卻又司空見慣的情況,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應當,否則嚴重違背法律公平正義的理念。因此,在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時,建議對于購房款的性質做明確的約定,若未約定,且不能通過事后約定的方式確定款項性質的,則購房款將視作贈予;蛘咴诖箢~轉賬時一定要備注好是借款還是贈予,是給子女一人還是夫妻雙方,留好聊天、轉賬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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